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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知识要点③

应知应会 |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知识要点③

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总体部署,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我校将于2025年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为了普及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本知识,帮助全体师生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方针、理念,更准确地理解评估指标要求,熟知专家考察的内容方式等,我们将陆续推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知识手册》,现发布第一册。

 

评建工作与学校的发展息息相关,学校的发展与每位师生的发展息息相关,我们将成为这次评建工作的直接受益者,我们将成为这段历史的见证者、参与者、创造者,让我们认真学习评建知识,齐心协力,团结一致,为学校顺利通过评估作出贡献,为学校的跨越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评估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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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答:学校自评、数据分析、现场考察、结论审议与发布、整改提高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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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方案的特点是什么?

 

答:合格评估方案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强调新建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民族团结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

(2)强调重视培养学生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

(3)强调要树立“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和对学生的指导服务;

(4)强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认真开展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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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级指标7项: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教师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与课程建设、质量管理、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教学质量。

二级指标20项:学校定位、领导作用、人才培养模式、数量与结构、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培训、教学基本设施、经费投入、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队伍、质量监控、学风建设、指导与服务、德育、专业知识和能力、体育美育、校内外评价、就业。

主要观测点39个,民办院校40个(详见表1):

表1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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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特点是什么?

 

答: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强调了领导作用,要求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遵循办学规律和教学规律,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2)强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旨在引导新建本科院校合理定位,立足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对新建本科院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3)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强调了教师教学和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培训。

(4)强调教学经费投入,特别是政府对学校生均拨款的保障。

(5)强调了专业结构优化和课程建设,注重专业布局与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度,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的符合度。

(6)强调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7)强调“以学生为本”,突出对学生的指导与服务,强调了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

(8)强调产出导向,注重师生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以及就业情况考察。

(9)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突出了对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品格培养,体现了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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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结论是如何形成的?

 

答:合格评估结论的形成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专家个人在全面考察、独立判断的基础上按指标体系进行投票,专家组汇总统计专家个人投票结果形成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评估结论建议依据标准:

(1)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经统计汇总专家个人投票结果后得出(专家组成员不得投弃权票),标准:

通过:专家所投票中,通过的票数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

不通过:专家所投票中,不通过的票数大于三分之一。

暂缓通过:介于通过与不通过中间的票数。

(2)专家个人投票依据:

通过:40个观测点中,有34个及以上观测点达到基本要求;

不通过:40个观测点中,有9个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

暂缓通过:40个观测点中,有7或8个达不到基本要求。

第二阶段,专家组将参评学校的评估结论建议提交给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由教育部评估中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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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合格评估结论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答:教育部规定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新建本科院校,五年后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两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三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采取限制招生、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并停止其招生。

 

 

来源 | 发展规划与评估处

审校 | 王栋慧

编辑丨林 烨

责编 | 冯展豪

审定发布 | 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