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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广新就业〔2021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创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我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的基本政策:

1.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2.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3.大学肄业的学生,国家不负责就业派遣,学校不负责推荐,并将其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4.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档关系的,可选择将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由学校协助将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部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专业)的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就业的法规政策,负责拟定本校毕业生的基业工作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3.统计、上报毕业生有关信息、数据。

4.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

5.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

6.负责与需求单位联系,收集就业信息、及时公布就业信,沟通学生就业渠道,建立就业网络。

7.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8.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及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和改派手续。

9.开设就业指导课,开展就业指导系列讲座。负责毕业生就业日常指导及就业全程咨询服务。协调处理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10.做好毕业生就业调研工作,为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1.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12.负责中心文件管理、文书档案工作。

13.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系(专业)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院系(专业)应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

以院系(专业)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等共同参与

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计划与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系(专业)就业工作细则;

2.负责本院系(专业)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3.组织毕业生学习领会国家、广东省及院系(专业)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文件精神,抓好毕业生教育工作;

4.充分调动并广泛利用本院系(专业)的相关资源,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可靠的就业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介毕业生求职;

5.调查了解毕业生求职意向,重点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及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综合表现、综合技能进行全面鉴定;对毕业生签定的各类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登记备案;

6.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协助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7.完成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九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

导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开展“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择业观;开展“三自”(自尊、自强、自律)教育,

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开展“三成”(成人、

成才、成功)教育,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学会

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创业,走向成功;开展诚实

守信、基层奋斗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教育,鼓

励毕业生将个人理想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到基层、到西部、到

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倡导毕业生

文明离校,铭记恩师,情系母校,奉献社会;开展法制教育,

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开设《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列为必修课,占 2 个学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

择业观,掌握择业与就业技巧,引导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过程

中保持良好的心态,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十二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收集整理毕业生资源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就业教育与指导咨询;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活动;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开展毕业生离校教育与职前指导等。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5月中下旬将就业方案汇总报送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6 月下旬广东省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开具电子报到证,6 月底、7 月初进行毕业派遣。

第十五条 超过规定日期仍未上交就业协议书或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列入生源所在地就业计划,其档案材料转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院系(专业)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作,自 2020 届毕业生开始就业协议书均为电子版本,毕业生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申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复制、仿制和伪造。

2.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受让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一经使用,只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生效,学校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程序

1.2020 届以后的毕业生全部申请电子版,不再需要补办。 2020 届之前的毕业生到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毕业生向院系(专业)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院系(专业)负责人在《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

3.毕业生持《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

4.如属于已签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

办,并注明“签约单位”;如属于未签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收到申请后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 异议后,予以补办。

第十九条 违约手续办理程序:

2020 届以后的毕业生凭借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协议书面证

明直接到“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办理违约手续。

第七章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第二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完有关的离校手续,归还在校期间借用学校财产,清偿在校期间所欠借贷款、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等,离校手续未办理完毕的毕业生不得发给《报到证》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后,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持原报到证抬头地方加盖公章,并填写“同意改派”的改派意见,外省生源可不提供改派意见但需要提供解约函,新接收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改派材料的扫描件到“广东大学生就业创

”小程序办理改派手续,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及广东

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电子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在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到具体就业单位的,准备好相关改派材料(参照第二十二条)后到“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小程序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十条的规定,

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

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八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按照《广州新华学院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对到基层和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自更改、伪造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表格、推荐表、协议书;篡改就业信息、发布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协议书、相关证明材料等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程序的,按《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就业单位, 建议就业单位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限制或取消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保留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