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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广州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广新学生〔202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院系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组成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根据院系实际情况,以

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 (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院系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3 级。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 1 次,每学期按照家庭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新学年开学后 1

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告知。院系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4.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

5.建档。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中新学生〔2019

1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新华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