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广新学生〔2021〕20 号
一、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
奖学金综合测评的分数 M 是学习成绩加权分 A 和综合素质加分 B 之和。其计算公式为:M=A+B。
二、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加权分 A 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
1.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 等于该学年各科成绩乘以该科目学分数,然后加总求和,再除于 该学年的总学分数。a 是指某课程的课程分数,n 是指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2.学分重修、补考及公共选修课程不列入学习成绩测评的范围。
3.综合测评的学业成绩以本学年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所有科目成绩为准。
三、综合素质测评
(一)加分总则
1.每个学生根据加分细则加分的上限为 5 分,若超过 5 分,按 5 分算。
2.获奖等级判定原则(部分竞赛可参考《关于公布大学生学科竞赛类别通知》(中新院〔2016〕6 号)文件):
(1)主办方为国家各部委、团中央,承办方为部委直属单位以上级,面向全国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国家级比赛。
(2)主办方为省部级单位、团省委,承办方为直属单位以上级,面向全省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省级比赛。
(3)主办方为市级单位、团市委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市级比赛。(4)主办方为学校党政机构,面向全校的各类评比、竞赛活 动,可判定为校级比赛;凤凰街道及麻涌镇主办的比赛可参照校级比赛加分。
(5)主办方为各院系、院系党团组织,面向校内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院系级比赛。
(6)由班级或专业主办的活动不在加分范围。
(7)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协会等非政府直属单位,或校内 社团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获奖级别按组织级别降一级判定,如学校社团主办的活动参照院系级活动加分。对于部分不太明晰级别的组织主办的活动,可根据学科领域的实
际情况, 由院系奖 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核定级别,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会员会审定。(8)其它情况由院系评审工作小组以贴近原则酌情分类。
(二)加分细则
第一项 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
项目 |
等级 |
职务 |
加分 |
1.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红旗团 委/团总支、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 班等) |
国家 |
主要负责人 |
4.0 |
国家 |
一般负责人 |
2.5 |
|
国家 |
一般成员 |
1.0 |
|
省级 |
主要负责人 |
3.0 |
|
省级 |
一般负责人 |
1.5 |
|
省级 |
一般成员 |
0.5 |
|
市级 |
主要负责人 |
2.0 |
|
市级 |
一般负责人 |
1.0 |
|
市级 |
一般成员 |
0.3 |
|
校级 |
主要负责人 |
1.2 |
|
校级 |
一般负责人 |
0.6 |
|
校级 |
一般成员 |
0.2 |
|
2.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 |
国家 |
|
4.0 |
省级 |
|
3.0 |
|
市级 |
|
2.0 |
|
校级 |
|
1.2 |
项目 |
等级 |
职务 |
加分 |
|
院系级 |
|
0.3-0.5 |
3.文明宿舍 |
校级 |
十佳文明宿舍舍长 |
0.8 |
校级 |
十佳文明宿舍普通成员 |
0.4 |
|
院系级 |
文明宿舍舍长 |
0.4 |
|
院系级 |
文明宿舍普通成员 |
0.2 |
|
4.见义勇为或拾金不昧(受表彰或 通报) |
国家 |
|
4.0 |
省级 |
3.0 |
||
市级 |
2.0 |
||
校级 |
1.2 |
||
5.无偿献血 |
|
|
0.5 |
1. 同一类别因逐级获评优秀者,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如获得学校优秀团员后,又获得省级优秀团员,只按最高荣誉加
分。
2.不同类别的分数可累加。如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可累加。
3.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
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4.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员、干事所加分数,是在已获职
务加分基础上累加的。
5.无偿献血凭献血证加分。
6.凡报名并实际参加学校寒暑期“三下乡 ”活动的同学可加
参与分 0.5 分/次,若获奖则再加规定的奖励分。
第二项 学习科研
项目 |
等级/排序 |
奖项 |
加分 |
大学生学习竞赛/科研成果/ “挑战 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学校学术类活 动 |
国家 |
一等奖 |
4.5 |
国家 |
二等奖 |
4.0 |
|
国家 |
三等奖 |
3.5 |
|
国家 |
优胜奖 |
2.5 |
|
省级 |
一等奖 |
3.5 |
|
省级 |
二等奖 |
3.0 |
|
省级 |
三等奖 |
2.5 |
|
省级 |
优胜奖 |
1.5 |
|
市级 |
一等奖 |
2.5 |
|
市级 |
二等奖 |
2.0 |
|
市级 |
三等奖 |
1.2 |
|
市级 |
优胜奖 |
0.8 |
|
校级 |
一等奖 |
1.5 |
|
校级 |
二等奖 |
1.0 |
|
校级 |
三等奖 |
0.8 |
|
校级 |
优胜奖 |
0.5 |
|
院系级 |
一等奖 |
0.8 |
|
院系级 |
二等奖 |
0.5 |
|
院系级 |
三等奖 |
0.2 |
|
学术文章 |
第一作者 |
核心期刊 |
5.0 |
第二作者 |
3.0 |
||
第三作者 |
1.5 |
4.凡在籍期间拖欠学费者不能参评(上交缓交学费申请书,并经学校同意批准者除外)。
5.测评区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评。
6.填报不实者,不能参评,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各院系(专业)可结合本院系(专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但须经本院系(专业)全体学生投票通过,由各院系(专业)主要负责人确认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方能生效。若修改内容与本细则有冲突,以本细则为准。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外,其他部门给出加分或扣分意见无效。
(三)以上加分以学年为准,计算结果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四)本细则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加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