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广新学生〔2021〕13 号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教
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贷款受理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 区);
4.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5. 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30 个基点执行;还本宽限期为 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第六条 贷款审批及发放
(一)贷款审批
1. 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意愿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贷款申请,县级资助
中心审核贷款学生的申贷资料。审查通过的,县级资助中心组
织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2. 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及时向院系上交《受理证明》,院系应及时核对信息,并汇总《受理证明》交到学生
资助中心。
3. 学生资助中心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受理证明》。
(二)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一次,银行按学年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程序将贷款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
户,再划扣至学校账户,用于缴纳学生应交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七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
1. 贴息。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申请贴息。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最后一年为 9 月 20
日),次日为排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计划
借款学生自毕业后的下月 1 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第三章 高校助学贷款
第九条 高校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学费等的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
第十条 申请受理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续贷的学生;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 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额度
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2015 年(含) 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四)申贷流程
高校助学贷款续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及发放
(一)贷款审批
1. 学生处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各院系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对学生递交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初审其贷款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院系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初审合格、具有贷款资格的学生完成审核,并汇总上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二)贷款发放
高校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一次,银行按学年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按程序将贷款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划扣至学校账户,用于缴纳学生应交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二条 毕业确认
1. 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2. 各院系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
3. 各院系应将高校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告知学生,提醒学生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三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
1. 贴息。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尽快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申请贴息。
2. 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最后一年为 9 月 20 日),次日为排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计划
1. 借款学生自毕业后的下月 1 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2. 提醒学生按期还款。院系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关注学生账户余额及预还款情况,对余额不足可能造成逾期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学生还款。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提交申请。
(四)违约责任
1.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将按规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情况录入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金融机构等依法查询。
3.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改)》(中新学生〔2019〕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