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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

广州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

广新学生〔202120

第一章 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

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

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奖励方式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协调。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院系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委会名单报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等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各院系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各院系参评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与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成绩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无补考记录)。综合测评分是学年学业考试成绩的折合分和社会活动与实践附加分的总和。

(六)其他条件:

1. 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第 1 名,且综

合测评总成绩 90 分以上,除公选课外,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80 分以上;

2.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 2%,且综合测评总成绩 80 分以上,除公选课外,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70 分以上;

3.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 5%,且综合测评总成绩 75 分以上,除公选课外,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65 分以上;

4.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 10%,且综

合测评总成绩 70 分以上,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特等奖学金 5000 元,一等奖学金 3000 元,

二等奖学金 2000 元,三等奖学金 1000 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及表彰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院系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院系公示不少于 3个工作日;

(四)院系系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和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初步审核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五)学生处将通过审核的初评材料呈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奖学金进行复评;

(七)复评通过后,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通过名单报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复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

5 个工作日;

(八)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奖学金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最终评选结果;

(九)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十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务人员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 1 次。对参评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凡测评学年内有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参评。

(三)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四)颁奖后,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并在全校通报。

(五)因本条第三、四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的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异议,院系评

审工作小组接到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委会提出,评委会应在接到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 9 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中新学生〔2019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