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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新教务〔202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及《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 年)》的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

学术诚信,在本校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国家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

达到 2.0 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达到下述要求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参加本校辅修学士学位的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二)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辅修学位论文成绩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规定,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的学生,在准予结业后三年内回学校重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毕业资格,并

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者。

(二)考试作弊者。(三)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除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以外),若在毕业前规定期限内处分已解除,且在作弊行为

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可按规定向所在学院(直属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由学位评议组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学校、学院(直属系)除考试作弊外的其他处分。

(二)未再发生作弊行为。

(三)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取得下述成绩之一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前25%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

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同时论文经答辩后成绩不低于85分。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以第一作者在专业相关且具有国内刊号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通过学位评议组组织的论文答辩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或国家省部级学科竞赛奖项。获得国内或境外高校(录取高校均须获得教育部学历认证)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直属系)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并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学位评议组按本细则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关规定,于每年 5 月底以前或 11 月底以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文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复核各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应当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直属系)将不

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学士学位申请人,由本人签收学士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者,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者,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学位授予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不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异议的视为放弃复议,学校不再受理其因同一事由提出的复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将书面复议书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学号、所在学院(直属系)、专业、联系电

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复议请求,复议理由及相关证据,学校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签收信息,手写签名,日期等。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收集并核实相关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是否同意复议,校学位办公室应在

收到复议申请书后 1 个月内作出答复同意复议的,启动复议审核程序,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 3 个月内回复复议结果。上述回复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和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新院〔201551 号)同时废止。

其它学位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新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